韩国自然公园收费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48页(483字)
韩国《自然公园法》第6章收益、费用及负担中规定:(1)公园管理厅有权征收公园入园者的入园费和公园设施使用者的使用费。(2)公园管理厅可对获得许可的占用或使用公园者,征收占用费或使用费。(3)除特别规定外,有关公园的费用负担如下:国立公园由国家负担,道立公园和郡立公园由该公园管理厅所属的地方自治团体负担;非公园管理厅施行公园事业,或管理公园管理厅设置的公园设施时,与此有关的费用由该公园事业的施行者和公园设施的管理者负担。(4)因公园事业的施行而获得显着利益者时,公园管理厅可让受益者负担事业所需的费用一部分。(5)有关公园的费用负担金、占用费、使用费和在公园产生的其他收入金,均作为负责对此进行课税和征收的公园管理厅所属的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的收入;其收入只能作为管理公园和维修、管理公园内的文物的费用而使用。(6)对不缴纳本法规定的负担金、占用费和使用费的,可依照国税或地方税的滞纳处分条例征收。(7)国家可在预算范围内,将公园费用的全部或一部分补助给地方自治团体或在国立公园内施行公园事业者或公园设施的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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