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自然公园计划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48页(226字)

韩国《自然公园法》第3章公园计划,主要对国立公园计划、道立公园计划、郡立公园计划的决定作出规定。(1)变更公园计划须按照公园计划的决定程序进行;(2)每10年要检查一次该计划的合理性,并要在公园计划的变更中反映出来;(3)修改公园计划时,应予以告示;(4)建设部长官、道知事或郡守为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公园,以公园计划决定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区、聚居地区、集团设施区等用途地区,并执行本法规定的行为标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