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自然公园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48页(324字)

韩国国会于1980年1月4日颁布《自然公园法》,多次修订,1986年12月31日再次修订颁布。本法以规定有关自然公园的指定、利用和管理的事项,从而保护自然风景区,谋求合理地利用自然环境,为提高国民的健康水平、休养条件和精神生活做贡献为目的。所称“自然公园”是指国立公园、道立公园和郡立公园。国立公园是指能够代表国家风景,并被依本法指定的优美的自然风景区;道立公园是指能够代表汉城特别市、直辖市及道的风景,并被依法指定的国立公园之外的优美的自然风景园;郡立公园是指能够代表市和郡的风景,并被依法指定的国立和道立公园之外的优美的自然风景区。本法共10章61条。1980年政府颁布《自然公园法施行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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