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自然公园指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48页(255字)
韩国《自然公园法》,第2章公园的指定规定:(1)建设部长官、道知事或郡守做出公园指定时,须经国土建设综合计划审议会,或道建设综合计划审议会、或郡立公园委员会的审议。(2)须按建设部令规定,将公园名称、种类、区域、面积、指定年月日、公园管理厅以及其他必要事项予以告示。(3)公园的指定标准由总统令规定。(4)除总统令规定的军事上和公益上不可避免的情况和因天灾、地祸等其他事由而不能作为公园使用或没有必要作为公园存在的情况之外,公园不得被废止或被缩小变更其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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