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隆迪水源使用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29页(370字)

布隆迪水法律规定,国家建立水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水和电的供应。捕许可证由农业、畜牧部颁发。1937年通过的法令对渔业作出规定,其中包括捕鱼季节、保护区、禁捕鱼种等。为了有效管理通航水道,布隆迪颁布了航运政策和调查条例。在刑事法典中规定,国家保护通航自由,只允许布隆迪、卢旺达、扎伊尔和赞比亚的船只在布隆迪水域内航行。为了实施工业用水标准,布隆迪1930年通过了《矿化水处理条例》。布隆迪还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果计划兴建工程或利用土地,将对水流状态产生影响时,在开工之前,应取得主管部门的许可证。国家禁止在鲁武济济河上捕鱼。为了开展水上运动可划定专门区域。在人口稠密区域或缺水地区,除生活必须的用水外,为其他目的用水均须经主管部门批准。饮用水水源必须受到特殊的保护,以确保饮用水的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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