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43页(3628字)

英国的刑事诉讼法多系由议会通过的单行法律,没有统一的、结构严谨的法典,而且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是交织在一起的,此外,实行“遵循先例”的原则,即上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有关刑事诉讼的单行法律,主要有:《1865年刑事程序法》、《1876年上诉管辖权法》、《1887年验尸官法》、《1952年治安法院法》、《1964年警察法》、《1966年刑事上诉法》、《1967年刑事审判法》、《1971年法院法》、《1974年陪审团法》、《1974年法律援助法》、《1976年保释法》、《1980年治安法院法》、《1985年犯罪起诉法》和《1991年刑事审判法》等等。

侦查 主要由警察机关进行。警察在侦查中有询问权、搜查权、扣押权和逮捕权。警察为了解案情和收集证据,可以询问任何人,不论是否为嫌疑人;除成文法中有特别规定的(如对恐怖主义分子)以外,被询问人可以拒绝回答,但不得作虚伪的回答或者有意提供引导警察犯错误的情报。警察不得对被询问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也不能诱供或指名问供。搜查分有证搜查和无证搜查,前者由警察向治安法官提出书面申请,由治安法官批准,警察负责执行。在紧急情况下,只要警察合理怀疑某个人身或车辆内藏有凶器、作案工具或其他法律禁止拥有的物品时,可以进行无证搜查。搜查所得到的、可以认定与本案有关的证物,警察可以扣押,但当事人与律师之间有关本案和法律咨询的通信或通话录音,则不得扣押。英国的逮捕分有证逮捕和无证逮捕两种。逮捕证由治安法官签发,治安法官有权对以下三种情况签发逮捕证,即对犯可捕罪(arrestable offence)者,或者应依法处以监禁刑者,或者被告人的住址不明、发出传票不能有效保证被告人出庭者。逮捕证经治安法官签发以后,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全境有效;经过当地警察局的背署,在苏格兰和北爱尔兰也有效。凡犯可捕罪,即无前科、犯了可能判处5年以上监禁的任何罪行,任何人可以无证逮捕正在实施或者有正当理由怀疑其正在实施可捕罪的人;此外,在特定情况下,警察或公民也可以进行无证逮捕,如屋主或其仆人可以逮捕夜间非法闯入者,任何人可逮捕夜间实施可诉罪者。警察在进行无证逮捕时,必须告知被捕人已被逮捕和逮捕原因。公民进行无证逮捕后,应尽快将被捕人送交警察局或治安法院,否则,应受非法拘禁罪和民事侵权的追诉。

保释 英国规定,被告人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即自被告人受到羁押起,直至被定罪判刑后决定提起上诉等阶段,都存在保释(bail)的问题,而且警察局、治安法院、刑事法院都可以实行保释,但有下列情况的被告人无权获得保释:①被告人有可能逃匿的;②可能会重新犯罪的;③可能会威胁证人的;④曾被保释,但违反保释规定而未按时到庭受审的。在批准保释时,一般对被告人附加一定的条件,如保释期内不再犯罪,不得影响证人,不得妨碍本案或其他案件的审判,也可以根据情况附加交出护照,在指定时日向警察局汇报,不得接触特定的人等条件。

起诉 在1986年以前,英国在传统上实行警察、检察官、商号、中央和地方各机关以及个人均可担当起诉人的制度,而大部分刑事案件是由警察担任起诉人。1985年5月英国议会制定的《犯罪起诉法》规定,自1986年1月1日起,警察在侦查终结后,认为证据充分应该起诉的案件,必须送新设立的刑事检察机关,由它决定是否向法院起诉。检察机关对案件审查以后,认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充分,被告人有较大可能会被法院判处有罪,就可以决定起诉。同时,检察机关还要考虑该案是按简易程序还是正式程序审理,因为二者的起诉方式和审理程序有较大的不同。按简易程序审理,检察官只制作无一定格式的简易起诉书即可,有时甚至可以口头起诉;按正式起诉程序审理,检察官必须制作有严格格式的正式起诉书。起诉书如有缺陷可以修改,但应注明;定罪后起诉书则不能修改。

简易审判 由治安法院依照简易程序进行,除法律上规定的未成年人案件和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一律公开进行。简易审判时,被告人一般也须到庭。简易审判的程序如下:法庭传唤被告人到庭,讯问姓名、身份等无误后,向被告人说明控告的内容,并问被告人作何种答辩。如果被告人作认罪答辩,法庭则不再听证,可径行判决;如果被告人作无罪答辩,法庭应该听证审理,其程序是:①起诉人陈述;②起诉方证人作证,对证人进行主询问和交叉询问;③被告人或其律师如果愿意,可作陈述;④被告人如果愿意,可作证;⑤被告方证人作证,也要接受主询问和交叉询问;⑥起诉方如果愿意可提出反驳证据;⑦被告人如尚未陈述,这时可作陈述。双方还可要求作第二次陈述。被告人有最后陈述权。然后治安法官进行评议,判决以口头方式宣布,但任何一方提出上诉,则应制作书面判决。据截至英国1994年的统计,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占英国全部刑事案件的96%。

预审 审查证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起诉的条件,而不是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英国曾实行由大陪审团负责预审的制度,1933年取消大陪审团以后,凡是由刑事法院以正式起诉程序审理的案件,除经验尸法院移送的以外,一律要经过治安法院的预审,即由1名治安法官独任,也可由7名以内的治安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英国的预审有两种形式,书面预审和言词预审。预审结束,治安法官作出驳回起诉或者移送起诉的决定。如果决定移送起诉,交付正式审判,必须确定指控的内容,确定移送起诉的法院,还要决定对被告人予以保释或者关押,以及签发传证令,通知证人在指定的时日到庭作证,然后移送案卷。

正式审判 由刑事法院以正式起诉程序并召集陪审团进行审理。刑事法院的庭审一律公开,新闻媒介可以报道全部情况,但有关国家机密的案件不公开。正式审判的程序如下:①传讯被告人到庭,由书记官问明姓名、身份和出生年月,然后向其宣读起诉书,接着由被告人对起诉书进行答辩。被告人如果作认罪答辩,必须由被告人亲自向法庭作出,不得由其辩护律师代为答辩。法庭认为被告人所作的认罪答辩系完全出于自愿,就可以接受,不再召集陪审团,也不经听证和辩论,由法官直接进行判决。被告人如果作无罪答辩,法庭则应立即召集陪审团继续进行审理。②召集陪审团,经抽签和要求回避等法定程序后,组成12人的陪审团,宣誓进入陪审席。③起诉方陈述和提证,检察官或起诉方律师先作开庭陈述,即扼要列举起诉方准备证明的事实,然后由起诉方决定传唤的证人在法庭上逐个作证,接着由起诉方对本方证人进行主询问,再由被告方对该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最后由起诉方进行再询问。④被告方陈述和提证,被告方准备提出证人时,辩护律师有权作开庭陈述,列举本方准备说明的事实;但是,若只由被告人作证,辩护律师则无此权利。被告人作证必须在本方其他证人之前。被告方的证人在法庭上作证,同样要接受本方的主询问和对方的交叉询问。⑤法庭辩论,双方在法庭上进行辩论,起诉方在辩论时可以对被告方提出的证据加以评论,但是不得对被告人的沉默或不提出任何证据加以评论。被告方除进行辩论外,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有作最后陈述的权利。⑥法官作总结提示,主持庭审的法官要用通俗的语言就本案向陪审团作总结提示,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下述各点:a.适用于所控之罪的法律;b.各种争议问题的举证责任属哪一方;c.不同证据所要求的证明可靠程度;d.哪些证据不可采。⑦陪审团退庭进行评议,然后仅就庭审中的事实,即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作出裁断。英国要求陪审团在两小时内作出12名陪审员一致同意的裁断。如果陪审团的意见不一致,延长两小时继续评议,还未达成一致,再给以时间要求作出至少10人同意的裁断。否则由法官宣布解散该陪审团,另组陪审团重新审理。⑧陪审团宣布裁断,裁断一经首席陪审员宣布,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宣布的是无罪裁断,立即释放被告人,案件即告终结;如果是有罪裁断,法官据此判处被告人刑罚。

上诉 被告人如果对判决有罪和量刑不服,可以提出上诉,但是起诉方不能就判决被告人无罪提出上诉,也不能就同一案件对被告人再次提出指控。由于英国的法院组织复杂,故上诉渠道较多,上诉形式也繁杂。被告人不服治安法院的判决,既可以向刑事法院,也可以向高等法院上诉,但二者程序不同。不服刑事法院判决的上诉,不论是对定罪还是对判刑或其他问题,可以向上诉法院刑事上诉庭上诉,但根据上诉内容的不同,其程序也不相同。不服上诉法院的判决,可以再上诉到上议院,但有两个条件,一是必须经上诉法院证明上诉内容涉及有普遍重大意义的法律问题,二是必须经上诉法院或上议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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