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登记检索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48页(246字)

新加坡1985年《土地权属法》第144条规定,任何人在缴纳规定的费用后,可根据给定的日期、时限和有关规定条件,对土地登记进行查阅和检索。第145条规定,任何人可以法定形式申请为他进行的土地登记所作的正式检索。第146条规定,对希望完结土地登记,并向登记员证实他是涉及检索土地的买主的。第147条规定,对要求取得在本法条款下已登记的文书,或受登记员监管而且是土地登记中声明项目的文书的任何人,在其交纳规定费用后,登记员应向他提供经核实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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