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47页(604字)

指导行政诉讼执行活动正常进行的基本规则,也叫行政诉讼执行工作应当遵守的原则。它体现了行政诉讼执行程序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制定行政诉讼执行程序中具体条文的基础。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行政诉讼判决执行原则包括:①依法执行的原则。即整个行政诉讼执行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含义有三:一是指执行活动必须以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为依据;二是指执行活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三是指执行活动必须依照法定方式进行。②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是指执行工作既要采取强制手段,又要对被执行人做思想工作,并给予其自动履行义务的机会,促其自觉履行义务。实行这一原则,有利于减少执行工作的阻力,顺利完成执行任务。③兼顾被执行人利益的原则。它是指人民法院在采取执行措施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同时,也要适当照顾被执行人的利益。例如,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时,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④协助执行原则。它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应当取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协助,把专门机关依法行使执行权与社会力量的支持配合有机地结合起来。例如,人民法院裁定冻结、划拨存款或者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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