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46页(1704字)

人民法院强制实现行政诉讼判决内容的具体方法和手段。也称行政诉讼中的执行措施。在行政诉讼中,由于当事人具有特殊性,一方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一方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两者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平等。因此,人民法院对双方当事人适用的执行措施也不一样。

适用于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3款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①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这是针对行政机关应履行一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而采取的执行措施,它适用于行政诉讼判决确认行政机关应当归还罚款或者应当给付赔偿金的情况。②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这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或者完成一定行为的义务,而拒不作为所采取的执行措施。③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这是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的一种特殊执行措施。所谓司法建议,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遇有与案件有关但又不属于自己的职权范围处理的问题时,而向有关单位或部门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法律作此规定,是因为这些机关对下级或者同级行政机关负有监督之责,有权对违反政纪的行政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④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所谓依法,一是指在定罪量刑上要依照刑法。我国现行《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二是指在诉讼程序上要依照刑事诉讼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此种情况下追究刑事责任,可以由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依法受理并予以判决。

适用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执行措施 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履行行政诉讼判决时,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适用哪些执行措施,我国《行政诉讼法》未作出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适用以下三项执行措施:①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劳动收入。人民法院采取此项执行措施时,应当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②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采取此种执行措施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是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二是对于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将清单交给他的成年家属一份。三是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③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退出土地或者强制被执行人拆除违章建筑。人民法院采取此种执行措施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是要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二是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三是强制迁出房屋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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