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46页(281字)

不具备行政诉讼判决执行条件,而被人民法院拒绝执行的情形。由于行政诉讼判决的执行是一项很严肃的诉讼活动,它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要求判决的执行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法院有权不予执行。行政诉讼判决不予执行的情况大体有:①行政诉讼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不具有执行的内容;②受理行政诉讼判决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执行案件无管辖权;③当事人申请执行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期限(见申请执行行政诉讼判决期限);④据以执行的行政诉讼判决书明显存在错误或者已被撤销;⑤作为执行根据的行政判决书主文不明确,无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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