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土地管线安设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27页(208字)

台湾2000年《民法典》第786条规定,土地所有人,非通过他人之土地,不能安设电线、水管、煤气管、或其他管筒,或虽能安设而需费过钜者,得通过他人地下而安设之。但应择其损害最少之处所及方法为之。并应支付偿金。依前项之规定,安设电线、水管、煤气管或其他筒管后,如情事有变更时,他土地所有人得请求变更其安设。前项变更安设之费用,由土地所有人负担。但另有习惯者,从其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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