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25页(422字)

案件经过一个审级法院的审理即告终结的制度,即第一审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并作出裁判后,当事人不得就此提起上诉,一审裁判宣告或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它是审级制度的一种,是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性补充。在我国,两审终审制是审级制度的基本制度,一审终审制只是一种例外规定,它只对某些特定的案件适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判是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另外,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对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以及申请支付、公示催告和破产案件,都实行一审终审制。前一类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的级别决定的。后一类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是由案件的性质决定的。一审终审制与两审终审制甚至三审终审制相比,审级少,效率高,案件受到评价的机会也少。一审终审制只适用于某些不需两审终审的特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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