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土地纠纷调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92页(391字)

1950年1月21日发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地政局调处土地纠纷暂行办法》。共19条,主要规定:(1)土地登记纠纷的调处,由本局设立调处委员会办理。(2)调处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应即定期通知当事人、关系人及证人带同有关证件到局调处。其经接受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而不到会的,调处委员可依到会的一方声请予以处理。(3)调处进行中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经调处委员许可,可参加调处程序。(4)调处记录及调解笔录,应由记录人员当场宣读,并由当事人及调处委员签名盖章。(5)调处案件因调解不成立,经决定处分的,应制作调处处分书,记载本办法规定事项。(6)调解笔录及调处处分书应制正本,于调解成立或决定处分后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于调处处分书如有不服,应自收受后起15日内向本市人民法院诉请处理,并将诉状副本及递状收据呈局备查,否则认为处分成立确定登记。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