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91页(473字)

原来适用于我国刑事诉讼中审查起诉程序的一种法律文书。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或者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作出免予起诉的决定时所制作的文书。依据原来《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免予起诉的案件,应当制作免予起诉决定书。免予起诉决定书的内容,基本上与起诉书相同,但结论部分应写明免予起诉的理由和根据;注明如不服本决定,可在7日内向本院申诉;如有物证、赃物、违禁物品或扣押的财物等,应当写明如何处理。免予起诉决定书应由检察长署名,并公开宣布,送交被告人及其所在单位;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送达公安机关;有被害人的案件还应送交被害人。如果被告人或被害人不服决定书,可在接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被告人或被害人。倘若公安机关认为免予起诉决定书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由于现行《刑事诉讼法》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免予起诉决定书也就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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