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98页(1040字)

执行程序的主体之一。在执行程序中,依照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应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并受执行机关执行行为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其中,依照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享有权利,并且通过执行程序能够使其权利得以实现者,称为执行权利人或申请执行人;依照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应当承担义务并且通过执行能够迫使其履行义务者,称为执行义务人或被申请执行人。执行权利人和执行义务人都是执行当事人,它们在执行程序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依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无论是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团体,还是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只要他们在生效的法律文书中享有权利,并且义务人没有按照法律文书的要求自动履行义务,就可以行使申请执行权,从而成为执行程序中的一方当事人,即执行权利人;相应地,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承担义务却没有主动履行义务,因而被权利人要求在执行程序中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就成为执行程序的执行义务人。执行权利人在执行程序中享有申请执行、变更执行请求数额、自行和解、撤回执行申请等权利并承担遵守申清执行期限、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执行义务人在执行程序中享有要求法院保留其本人及受其扶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的权利及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权利,同时承担按要求履行法律文书和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执行程序中的执行权利人和义务人与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中的权利人和义务人是一致的,但是,因执行程序中出现一些特殊情况,也会引起执行当事人的变更。依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引起执行权利人变更的情况主要是:①作为执行权利人的公民死亡,由其继承人继承其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②作为执行权利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中发生了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执行权利人;③作为执行权利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中被解散、撤销或宣告破产的,由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组织成立的清算组织作为执行权利人。引起执行义务人变更的情况主要是:①作为执行义务人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权的,其继承人变更为执行义务人,但继承人承担的义务以其继承财产的范围为限;②在执行程序中,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受,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即作为新的执行义务人。执行当事人的变更并不引起实体权利义务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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