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地转用许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71页(323字)

日本《关于农地转用许可标准》第2章许可方针中规定:(1)农用地转用尽量尊重已调整完的计划,并且对于特定的住宅地,除已调整完了时,尽量按第三种农地、第二种农地、第一种农地的顺序使用。(2)农地的转用转向第三种农地,把第三种农地作为对象的农地转用,原则上准许;以第二种农地为对象的农地转用,认为在第三种农地上选点困难或不适当时,可以准许;以第一种农地为对象的农地转用,原则上不准许。(3)对于申请、审核本标准规定的有关计划面积、位置、用排水、防治被害、弃农措施、暂时转用、对转用候选地有公路、水渠等时的处理、转用候选地是土地改良事业受益地区或开拓地区时的处理等事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则不准许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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