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环境保全基本计划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77页(225字)

日本《环境基本法》规定:(1)为综合且有计划地推进环境保全对策,政府必须制定关于环境保全的基本计划。(2)在环境基本计划中确定下列事项:关于环境保全的综合且长期的对策大纲;除前项所列之外,为综合且有计划地推进环境保全对策的必要事项。(3)内阁总理大臣必须听取中央环境审议会的意见,制作环境基本计划草案,请求内阁会议决定。(4)内阁总理大臣必须在前项规定的事项由内阁会议决定后,迅速公布环境基本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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