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私有林处罚拍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41页(344字)

芬兰《私有林法》第15条规定:(1)在基层法院宣布裁决后,第14条所述之木材立即拍卖。但是,因为保存木材花费昂贵,或有理由担心木材会损坏,且木材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或区林业局提出要求,可以提前出售木材。木材扣押人得按照出售扣押私人财产的方式出售木材。(2)如果木材已作价,木材所有人愿意支付木材保证金或提供充足的抵押品,可以立即撤销扣押木材令。如果各方不能就木材价格取得一致意见,得由仲裁人作价;木材所有人和林业局得各指定1名仲裁人,这2名仲裁人共同确定第3仲裁人。如果各方当事人意见一致,许可委托1人进行评价。如有一方当事人未指定仲裁人或指定的仲裁人对第3仲裁人的选择不能合意,则市议会的议长得根据各方当事人或各仲裁人意见指定第3仲裁人。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