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林地营造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88页(271字)
瑞典1994年《森林法》规定:(1)营林是指营造下列情形的林地:采伐或由于森林遭破坏后林地生产力未被充分利用的;土地闲置的;或者森林条件不良的。上述情形应立即或在合理期限内采取营林措施。(2)营林应当保证合理的密度和树种组成。为满足一般营林要求,由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颁布更新、疏林、栽植、育苗和其他措施的技术规范。(3)为满足造林更新要求,政府或指定机构可以颁布禁令或附条件的规定,包括:营林中所使用的乡土或外来种源的林木繁殖材料;种源贸易。(4)森林所有者负有森林更新和抚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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