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土改村社税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10页(472字)

墨西哥《土地改革法》第106条规定,村社的税收制度应遵守下列原则:(1)市、州和联邦只能对村社的地产征收一次土地税;(2)在对村社农田进行估产研究时,地产税将按关于各类土地税值的税收法规定的价目表进行征收;(3)无论按什么方法来确定税值,对村社征收的税额不得超过当年商品销售额的5%,这一比例始终按产品的农村价格计算;(4)在临时占用期问,村社第一年最多将交纳有关土地税总额的25%,以后每年增加10%,直至达到全部税执行总统决定时为止;(5)村社居民点对其全部土地负有纳税责任,所有的村社社员必须交纳;(6)土地税由每个村社社员交付村社委员会司库,司库应立刻将税款集中交至它所属的最临近的税务所;(7)在实行个人开发的村社,只有有关税收当局才可对其个人所有的产品未付应付的税款的村社社员执行强制性的经济手段,直至其配置地产值的25%;(8)如果是集体开发的村社,也由有关税收当局执行上述手段。对村社全部开发的产品征税,直至年产值的25%;(9)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加重村社会农产品的税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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