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林业用地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88页(306字)

印度内阁为保护现有森林和在宜林荒地上造林,1980年10月25日,修订并重新颁布《森林保护法》。该法指出,要永久性地保护森林资源,对森林经营必须坚持永续利用的原则,严格控制将林地挪作他用。要通过不断开展造林活动,尽快地把国土面积的1/3变成有林地。该法规定:(1)各邦不得将林地挪作他用,凡是要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都必须经过联邦政府批准。(2)国家建设用地,应尽量减少占用林地。如果必须占用时,挪用两公顷林地要报请环境与林业部秘书(副部长)批准,超过两公顷的要经过部长批准。(3)占用多少林地,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在别的地方如数补偿造林,占而不造的,则应加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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