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业协同组合大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61页(291字)

韩国《农业协同组合法》第2章中规定:(1)农业协同组合设大会。大会由组合员组成。定期大会每年由组合长召集一次。临时大会在组合长认为必要时,临时召集。(2)本法规定的事项须经大会议决。(3)组合员可在取得1/5以上组合员同意后,提出召集大会请求。(4)大会以过半数出席而开会,以过半数赞成而议决。但章程变更、组合解散、合并或者分解、组合员的除名等事项,须以2/3以上的组合员出席和出席组合员2/3以上的赞成而议决。(5)大会只能按照通知事项进行决议。(6)有关大会的议事,须做议事录,由议长和选出的5人以上签名盖章,备存于主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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