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牙利农业耕地利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31页(377字)

匈牙利1987年《土地法》第55条规定,使用者必须把耕地用于适宜的种植业,必须保持和提高土地肥力。第56条规定:(1)经过批准临时转作他用的农业耕地,使用期满后必须继续种植农作物。(2)在不妨碍和限制其用途的条件下,使用者必须在用于建筑和其他特殊用途的土地上种植农作物。(3)土地改作他用结束之后,使用者必须把土地重新改造成可利用的状态,并进行利用或交给他人利用(这叫重新利用)。第57条规定:(1)如果法律没有不同的规定,以下情况必须由当局事先批准:平原地带的森林的更新;农业耕地改成林业用地。(2)对于商品葡萄园和果园的栽培和砍伐以及处于自然保护下的耕地种植类型的改变,需要按照特殊规定进行审批。(3)对于耕地种植类型的改变,需要在30天内向土地局报告。第58条规定,当局要经常检查土地的利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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