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区域经济结构改善纲要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0页(401字)

德国1969年《改善区域经济结构(共同任务)法》第4条规定:(1)为完成共同任务应拟定计划纲要。(2)计划纲要须依财政计划期间制定,每年客观地予以实质审查,配合发展及依此继续实施。联邦及各邦数年财政计划须加以考量。第5条规定,计划纲要内应包含:(1)依第1条第2项所界定区域;(2)于该区域内应达成目标;(3)列举依第1条第1项所采取依各项预算年度及各邦编排措施及由联邦和各邦为完成共同任务于下年度所准备及计划期限内紧接而来年度所预估之经费;(4)确定依第1条第1项各种不同措施资助前要件、种类及范围。第8条规定,计划纲要由计划委员会转呈给联邦及各邦政府。联邦及各邦政府将实施该计划纲要下年度所需经费项目纳入其预算草案内。第9条规定:(1)计划纲要实施为各邦之任务。(2)基于请求,各邦政府应向联邦政府及联邦参议院报告计划纲要实施及共同任务一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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