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区域经济结构改善任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9页(669字)

德国1969年《改善区域经济结构(共同任务)法》第1条规定:(1)为改善区域经济结构,采取下列基本法第91条第1项所谓共同任务措施:资助工商业于企业设立、扩建、改建或重大合理化;为发展工商业所必要依下列方式资助基础建设扩建:配合第一款措施开发工业区;扩建交通网路、能源及供水设施、废水及垃圾处理设备及公共旅游设施;设立或扩建教育、进修及辅导转业场所,若其与区域经济所需专门劳动力有直接关联时。(2)第1项所指出资助措施将于下列地区实行:该地经济力明显低于联邦平均水准或明显有降至该水准以下者;该地大多数经济部门基于结构改变受到影响或有影响之虞,且该不良反应已广泛地出现或可预见于该区产业;个别的基础建设措施即使于前述区域外亦将得到资助,若该措施与邻近受资助地区内受资助计划有直接关联地。第2条规定:(1)对第1条第1项所列举措施资助必须与一般经济政策原则及土地规划与区域空间规划目标及要求相符合。其必须考虑整个德国之利益及欧洲共同体的要求。该资助应集中于区域性及实质性的重点上。其须与其他公共的发展计划相协调。(2)企业只在预期其能于竞争中生存下者得依第1条第1项获得创业及援助资助。依第1条第1项为扩建基础建设采取措施主体应优先由乡镇或乡镇联盟担任;联邦、各邦、自然人及法人以追求利润为目的措施不得接受资助。(3)第2项的叙述并不适用于柏林及汉堡邦内所实施之共同任务。(4)财政补助只在受补助人参与相当资金才得提供。第3条规定,财政上资助部分为提供投资评估津贴、借贷、利息津贴及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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