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人口过疏地区财政补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9页(430字)

日本1992年《人口过疏地区活化特别措施法》第10条规定,根据市町村计划所进行的事业中,对附表列举者所需经费的国家负担或补助的比例,不受关于该事业的法令规定的限制,按同表处理。但根据其他法令规定超过同表所列比例时,不在此限。第11条规定,根据市町村计划进行的事业中,伴随为使公立小学或初中具有适当的规模而进行的合并所需的为公立小学或初中工作的教员或职员进行的住宅建筑经费,根据政令规定由国家对进行该事业的过疏地区的市町村补助该事业所需经费的2/3。但根据其他法令规定超过国家负担的比例时,不在此限。第12条规定,过疏地区的市町村根据市町村计划进行的地方产业的事业者观光、娱乐等由政令规定的事业的投资以及以下列举的设施整备中该市町村所需的经费,即使不属于地方财政法第5条规定的经费,也可以地方债充作财源。第13条规定,国家对根据市町村计划或都道府县计划所进行的事业,必须为保证其必要的资金和进行其他援助而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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