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人口过疏地区地方活化计划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9页(248字)
日本1992年《人口过疏地区活化特别措施法》第7条规定:(1)都道府县知事应根据活化方针,为谋求过疏地区的活化制定都道府县过疏地区活化计划,并向内阁总理大臣提出。(2)都道府县计划应作为,就前条第二项各号所列事项,该都道府县欲协助过疏地区的市町村采取措施的计划。(3)都道府县知事制定都道府县计划时,须从超过单一过疏地区的市町村范围的宏观角度予以考虑。(4)前条第五项规定准用都道府县计划的提出,第一项和同条第五项规定准用于都道府县计划的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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