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单位农业协同组合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61页(441字)

韩国《农业协同组合法》规定,组合的区域以行政区域、经济圈等为中心,由章程确定,可在必要的地方设置分所。设立组合时,须由区域内居住的20人以上的农民为发起人,召开设立准备会,制定章程,经创立大会议决后,进行注册。组合以区域内拥有住所或居所的农民为组合员。组合员须有出资一股以上,未经组合的承认,不得转让其份额。组合可依据章程规定,向组合员征收经费和罚金。组合员不论出资多少,均享有一票的议决权和选举权。该法规定,组合设大会,大会由组合员组成。定期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组合员超过100人的组合设代替大会的总代会,总代须为组合员,任期为2年。还规定,在组合设理事会,由组合长和理事组成。作为任员,组合设组合长1人、理事6人至8人、监事2人。组合长由理事会互选;理事、监事由大会在组合员中选任。组合任员为名誉职,可接受实际费用的补偿。组合长和理事任期3年,监事2年。法律对组合的事业、会计、组合合并、分解、解散和清算、登记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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