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河岸地添附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74页(321字)

法国1804年《民法典》第562条规定,如江河在形成新支流、分割并包围河岸地所有人的土地而形成岛屿时,该沿岸地所有人保有其土地的所有权;即使岛屿形成在可航行或可放排的江河中时,亦同。第563条规定,如可航行或可放排的江河离开旧河床,形成新水道时,河岸地所有人得取得该旧河床的所有权,各按自己的权利,直至河中央的划线处。旧河床的价格,应省长的请求,由发生该情况所在地的法院院长指定的鉴定人确定。如在省长发出通知3个月内,河岸地所有人未表明按鉴定人的作价取得旧河床的意愿时,则按照国家让与的规定,对旧河床实行让与。出卖所得的价款,按各人被占土地价值的比例,作为赔偿,分与新水道所占土地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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