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水违法处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48页(378字)
意大利国家十分重视水法的执行和管理。水法律规定,现有非公共用水的受益由民法加以保护;现有公共水权通过法院条款,办理审批和颁发执照加以保护。法律规定,除非公共权方面或协商一致的调整以外,在处理水利纠纷中,民事法院可以调整或转让现有水权。对于公共水使用,审批当局有权调整或转让水权给有关新的用水申请者。意大利是世界上设有专门水法院或法庭的少数国家之一。这些依法律建立起的水法庭、法院,在地方一级行使职权,此外还有最高水法院。水法院基本上主管公共水,而一般民事司法组织则主管非公共水。法律规定,一般水权案件均由共和国总统发布命令委派的地区专员处理。水的使用,凡未经必要的审批,未经批准进行水利工程修建,造成对水源、水生生物及水利工程设施破坏,未经批准向公共水域排污等违法行为,都应受到罚款、关押或并处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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