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水产业行政违法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48页(571字)

1985年《西班牙水法》规定,以下各项应视为行政性违法行为:(1)使国有水产业的任何一项资产遭到破坏或破损的活动;(2)未经审批或许可,擅自从河床内将水引走,或将地下水抽走;(3)未履行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或特许证上提出的条件,但不影响到它们的注销或暂停使用;(4)未经正式批准,擅自在公共河道内和在有法律限定的地区内修建工程、种草植树;(5)未经正式批准,擅自占用河道,或从河内挖取石块、卵石等;(6)未经正式批准,擅自排放废污水导致水质恶化或可能破坏河道污水排放条件者;(7)擅不遵守本水法禁止事项,或不执行本水法有关规定者。上述违法行为按法律可分为轻度的、不太严重的,严重的和非常严重的四种类型,主要考虑它们对国有水产业使用的影响、对人身财产的安全的重要性、责任方的具体情况、恶劣程度、陷入深度和得到的好处,以及引起水质下降的程度等,可处以以下额度的罚款:轻度违法:100000以下比塞塔;不太严重的违法:100001-1000000比塞塔;严重违法:1000001-10000000比塞塔;非常严重违法:10000001-50000000比塞塔。流域机构负责审批轻度违法和不太严重违法两级处罚。西班牙公共工程与区划部负责对严重违法的审批。非常严重违法事件的处罚应由西班牙部长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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