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1953年农业合作社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87页(658字)

1953年,波兰人民共和国农业生产合作社代表大会通过《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共11章72条。主要内容包括:第1章目的和任务,规定农民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合作社)的目的是,消灭贫困、消灭以剥削他人和使他人受苦的手段来谋求个人发财致富的现象。第2章土地,规定合作社社员所拥有的一切土地,包括可耕地、荒地、森林和水域,由合作社统一使用,共同耕作。第3章劳动和生产资料,规定社员一年中至少应有100天参加合作社的集体劳动。合作社集体经营的一切工作均由社员、国家或地方拖拉机站来完成。第4章收入的计算和分配,规定合作社集体收入的计算办法和分配使用范围。第5章社员资格,规定合作社吸收新社员须经社员大会通过。凡属剥削劳动人民的人,均不得参加合作社为社员。第6章合作社的权力机关,规定合作社最高权力机关为社员大会。第7章合作社的会计工作,规定合作社的会计应由管理委员会的一名委员或由委员会指定一名社员担任,也可经社员大会决定由合作社聘请专职担任。第8章劳动的计算方法,规定实行定额管理,发给社员的额外奖金不得超过其所做劳动日的10%。每个社员均须有劳动手册。第9章合作社的资产和各种基金,规定合作社的资产包括社员入股的土地和各种农具、机器、牲畜和其他生产资料,包括社员入股后每年交纳的种子和饲料。第10章合作社的解散,规定如果合作社解散,每个社员可收回其入股的土地。现金股份基金、实物股份基金、公共投资基金应退还社员。第11章附则,规定合作社所负的债务,社员有义务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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