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水排放违法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47页(274字)

法国1992年《水法》规定:(1)任何人,无论直接或间接,在水域内将一种或几种物质排入、灌注或溢入地表水、地下水或海洋水,如果上述行动及其后果,导致人身健康受到损害、植被遭到破坏、动物种群濒危,或者是导致正常供水的重大变化以及游泳区域使用的相应限制使用,将被处以2000法郎到5000法郎的罚款以及两个月到两年的监禁,或仅受其中一种惩罚。(2)法院也可以要求被指控方在规定的程序框架内恢复水生环境。(3)任何人如果在水域内将废料大量排放、丢弃至地表水、地下水、海滨或海滩,也将受到同样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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