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机化检查申请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38页(329字)

韩国1996年《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3条农业机械的检查申请中规定,申请检查的单位,把附件第2号公文程式和如下各项文件附加,与样品一起提交给农村振兴厅农业机械化研究所所长。但对第1号规定的文件仅限于在国内生产的农业机械而提出,对于已经受到检查的农业机械和有同类部分的农业机械时,可以不必提出其部分的主要部件的设计图,对于在田间实施作业性能实验的农业机械时,可以把检查用样品在该田间实验时提出:(1)总组装图及主要部件的设计图各1份;(2)规格及性能说明书1份;(3)操作处理说明书1份。根据第1项第1号及第2号的规定,按农业机械类别主要部件的范围和规格及性能说明书的制定等有关必要事项由研究所所长规定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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