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机化检查制度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38页(503字)
韩国1996年《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9条规定:(1)为了开发和普及农业机械,农林部长官根据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进口者的申请,实施农业机械的检验。(2)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进口者根据第1项的规定对检查合格和统一型号的农业机械发货时,按农林部的要求,贴附检查合格证。(3)根据第2项的规定,农林部长官对贴附检查合格证出厂的农业机械实施售后检验。(4)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进口者对第1项的规定的检查或第3项的规定的售后检查有异议时,按照农林部的规定提出异议申请。(5)农林部规定根据第1项的规定的检查或根据第3项的规定的售后检查的种类、基准、方法及检查用样品的处理等必要的事项。(6)根据第1项的规定接受检查的单位,按照农林部规定应交纳手续费。第10条规定:(1)利用欺诈及不正当的方法,通过第9条第1项的规定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其合格作为无效。(2)根据规定进行事后检查结果,未达到规定检查基准的农业机械,农林部长官按照农林部规定禁止产品出厂并责令改正或取消检查合格。(3)农业机械生产者、进口者或经营者对未达到检查合格的农业机械,不得粘贴规定的检查合格证或类似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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