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27页(1895字)

在医疗护理工作中,因医护人员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残废或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不良后果。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因素:①主体必须是医护人员。医护人员是指我国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也包括卫生行政机关审查批准的允许个体开业的卫生技术人员,以及在医疗单位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人员。②给病人造成的不良后果严重,包括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的功能障碍。未达到这种程度的不良后果,属医疗差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③必须是医护人员在诊疗护理时的过失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不良后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不良后果,或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不良后果,而自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不良后果。这与故意行为不同。④医护人员的过失行为与不良后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就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如医护人员虽有过失,但病人的死亡或残废或功能障碍,是属疾病本身的自然转归,则过失与不良后果之间就不是直接关系。

医疗事故根据发生的原因和性质不同,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两类。责任事故是指医护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所致的事故。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①根据现有的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对可以得到抢救的危重病人,片面强调制度、手续,而借故推诿、拒收,延误或丧失抢救时机,或不负责任地将危重病人转院、转科以致死亡。②检查病人不仔细,草率诊断,主观臆断,病人未得到合理的治疗,以致延误病情而造成不良后果。③经治医生技术水平低,缺乏经验,碰到疑难问题不请示上级医生,或不执行上级医生的正确指导,也不请人协商会诊,盲目蛮干,或上级医生对下级医生的请示漠不关心,不及时处理,终因诊疗不当而造成不良后果。④医护人员不仔细观察病人,甚至擅离职守,病情恶化时得不到及时处理而造成不良后果。⑤不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规程而造成感染或交叉感染。⑥由于工作疏忽,粗心大意,查对不严,交班不清,如药房工作人员发错药,辅助检查提供错误报告,血库配错血或护士打错针等造成不良后果。⑦由于医院领导、行政管理人员、后勤服务人员工作的失职,使药物、敷料、医疗器械、救护车、水、电、氧气等供应出故障而造成不良后果。技术事故是指医护人员主观上虽然认真负责、热情服务、关心病人,但因技术能力不及、经验不足,发生诊断、治疗、护理的错误所致的事故。所谓技术水平低,对各级医护人员应有不同的标准,即应根据职称、学历、年资及从事某专业的经验、当时当地的设备等具体情况来衡量。责任事故具有法律责任,而技术事故则着重于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由卫生部门自行解决。在医疗实践中,有些医疗事故很难严格确定纯属责任事故或纯属技术事故。往往技术水平低与不负责任的态度有关,而责任心不强又与技术水平低,诊疗时发现不了问题有关。因此,常常是责任原因和技术原因兼而有之。遇到这种情况,则根据其发生的主要原因,可分为以责任为主的医疗事故和以技术为主的医疗事故,供处理时参考。

医疗事故的责任者,涉及医生、护士、药剂人员、检验人员、各种辅助人员及管理人员。为确定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分析医疗事故发生的原因,即哪个环节,哪个部门,哪个人发生了过失。常见的原因有:①诊断错误引起的医疗事故。②治疗不当引起的医疗事故。包括手术、麻醉、输血、输液、用药等各个环节的过失。③护理不周引起的医疗事故。包括护理人员疏于职守,因不能及时发现病情变化而得不到及时处理,以及护理操作有误等导致发生事故。医疗事故的原因涉及面很广,难以将复杂多样的医疗事故一一阐明,如放射性治疗引起的事故,辅助诊断(如胃镜检查、各种诊断性穿刺等)引起的事故,在本文中尚未归纳进去。

根据国务院1987年6月29日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章第6条规定,按照医疗事故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医疗事故分为三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按照这个规定,省、地、县成立三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医疗事故的鉴定。凡经鉴定确认为医疗事故的,应依事故等级和病员情况,因医疗单位一次性付给医疗事故补偿费;因医疗事故而增加的医疗费用,亦应由医疗单位支付。对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应视事故等级、情节、态度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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