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48页(399字)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有两种含义:①被告人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进行辩护。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第39条)。拒绝辩护是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准许。②担任辩护人的律师或其他公民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第29条第2款)。对于律师拒绝辩护是否须经法院审查准许的问题,学术界观点不同。有的学者认为,律师拒绝辩护应经法院审查准许。人民法院准许的,应当决定延期审理,以保证被告人能有充足的时间另行委托辩护人。另一些学者认为:律师拒绝辩护是《律师法》赋予的一项权利,其行使无须经人民法院的审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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