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47页(924字)

在诉讼中特定情形下,原告不必举证,即可认为主张事实之真实,如若被告要推翻这一主张则必须承担举证责任,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其反驳事实,即将本属于原告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方。举证责任一般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适用这一原则,就会发生很大困难,甚至不能保证对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平等性。特定情形是指原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处于明显不利地位,例如:证据在对方当事人的知识范围或控制内,往往很难或无法对自己的主张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这种举证上的困难,往往使原告的主张事实得不到法庭确认,最终导致其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另一方侵害人却可以因此逃避法律责任。相反,案件事实被告最清楚,并且他有举证能力。在双方举证能力相差悬殊的情况下,法律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维护社会公正,有必要对此种情况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本来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的相对方承担对案件实质性事实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是一种举证责任分担的例外情况,因此必须有法律上的明文规定才能适用,当事人和人民法院不得任意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①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②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③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④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⑤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⑥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以上诉讼①~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推定过错或无过错责任案件,只要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被告就应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被告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由于受害人自己过错或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的,才不承担民事责任。其他法律规定由被告举证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产品责任案件,行政侵权案件,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的医疗过失致人损害案件,均属于举证责任倒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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