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46页(2231字)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的责任。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必须依据一定的事实,并且需要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其诉讼活动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举证责任这一制度的确立,一方面可以使人民法院确认案件事实有据可依,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确认和保护;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情,正确适用法律,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因此举证责任制度是当事人申请司法救济的基础,是法院作出公正裁断的基石。

关于举证责任的性质,多年来一直众说纷纭,有人主张举证责任是一种权利,有人主张举证责任是一种义务,有人主张举证责任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举证责任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实体法律关系。主张者主张在实体法上享有权利,有权在诉讼中举证以证明其实体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请求法院予以恢复或补救受侵害的权利,是一种实体诉权在程序上的表现,称程序诉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举证责任是一种危险负担而非义务。作为法律义务而言,应由法律明确规定,应具备法定行为后果,即具有法律强制性;义务必须履行,如不履行,则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制裁后果。举证责任作为在诉讼中的危险负担,可以履行,也可以不履行,当事人并不因此不履行行为而有碍公共秩序并受到法律制裁,我国法律中也未明文规定举证责任是一种义务,当事人不履行举证责任的后果仅仅是要承受法院不依其主张作出裁判的危险。因此说举证责任的性质应是一种权利和危险负担。

举证责任从动态上讲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活动,从静态上讲是一种责任分担形式,通过动态的举证责任的转移实现其静态的责任分担,静态的举证责任的分担有一定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一原则脱胎于罗法的“原告负举证责任”原则。但由于全部由原告负举证责任对原告明显不利,因此依据公平原则,将举证责任分担发展成为主张权利的人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权利为真实、合法原则。

根据举证主体和案件性质的不同,举证责任也不尽相同。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见诉讼中的第三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有权、有责任就自己提出的独立的主张事实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见诉讼中的第三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权、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举证责任的分担有例外情况:①举证责任倒置。这种情况下,原告不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对原告主张持否定意见的,承担举证责任。②免证事实的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规定,有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③法院调查取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例如一些公文书是当事人力不能及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勘验的,当事人无法举证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举证责任的范围限度应当为:凡是当事人主张有关的一切事实都在举证责任范围之内,即主张所依据的事实以及主张所依据的事实依据的事实。从另一角度,即从证明对象的角度来说,待证事实的范围一般包括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法意义上的事实,程序法意义上的事实和证据事实。实体法上的事实往往是双方争论的焦点,这类法律事实直接涉及到法律关系的状态、权利的大小、有无以及由谁享有权利,由谁承担义务等问题而成为主要的待证事实。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关系到诉讼能否顺利、公正、合法地进行,裁判是否公正、有效、合法等问题而成为待证事实。证据事实是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要求本身必须真实可靠,因此当证据事实受到怀疑或发生争议时,也需要有其他证据证明其真实可靠性而成为待证事实。

举证责任可分为提供证据责任和证明责任两层含义,并且证明责任应为举证责任的侧重点。当事人提供证据并不能达到其诉讼目的,更重要的是运用证据来证明待证事实,证明其主张的合法、合理,使法院依其主张为裁判,这才是其进行诉讼的本意。

举证责任有一定的要求:一是对证据的要求。证据对诉讼的胜败起至关重要的作用,提供的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联系,对证明案件事实起重要作用,即应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证据材料应尽量提供原件,证据材料的复印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二是对举证责任在时间上的要求,举证责任的履行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活动,因此应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以保障诉讼顺利、及时地进行。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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