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水稻良种检验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97页(402字)
根据日本种子法律规定,对水稻种子的检查由农林省设在部分地区的种苗检查员进行。检查员在冬夏二次巡访种子生产农户,检查种苗合格证上记载是否与种子状态一致,必要时,可将收集的试样带回检查室进行检验,检验内容主要着重于水稻种子的纯度和发芽率,对其他如含水量、千粒重及病虫害等项也进行检验。此外,还要将收集的试样的一小部分进行栽种,以鉴定品种的纯度和栽培要求。日本对检验水稻种子的具体标准是:纯度至少为95%,发芽率至少80%,无生命杂质最多为5%,在每500克种子中,最多只许混有其他品种种子5粒,混有红稻(一种有害杂草)种子一粒。田间标准为每25平方米最多有一株其他品种,每100平方米最多有一株红稻杂草。此外,还规定种子在送交农户前要进行检查,包装上的标签要注明品种名称、数量、发出日期、发送农场的名称等,如需要用杀菌剂或杀虫剂进行处理的种子,须加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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