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82页(1180字)

美国调查全国范围内任何违反联邦法律的犯罪案件的联邦执法机关。成立于1908年。1993年改组设10个业务处,在全国各地设55个办事机关。联邦调查局隶属于司法部,是政府的行政机构之一,其机构建设、财政经费来源等由美国政府负责。它的主要职责是调查有关叛国、阴谋、间谍、破坏活动、贪污贿赂等方面的案件,包括搜集证据、拘捕人犯,以保护美国的国内安全。联邦调查局在行使侦查和调查职能时,向总检察长或地区检察官负责并报告工作;它在侦查犯罪案件中享有查阅档案、文件,法院记录、决议,有关保密材料,传讯、讯问证人,给证人以豁免权,提起诉讼等广泛的权力。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来,联邦调查局在侦查各类公职人员犯罪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是承担了绝大部分贪污犯罪的侦查工作,是美国主要的反贪污执法机关。

联邦调查局的管辖范围 联邦调查局的调查范围很广,它所管辖的贪污案件包括任何政府官员在内的此类案件。美国有1300万名联邦、州及地方一级公务员,不管贪污官员属于联邦、州或地方,也不管他由何种机关选举、任命或雇用,一切滥用职权管员的行为均属它管辖之列。当然,联邦调查局调查的大多数案件,州或地方的执法部门也有相似或相关的管辖权。联邦调查局与地方的执法机构都有对贪污案件的调查权。若州或地方有能力展开必要的调查,联邦调查局就不再涉入此案。但因各联邦法律比州法律涉及面更宽、更强有力、处罚更严厉,而地方执法部门往往缺乏资金和技术手段,法律又禁止地方运用电子监测、秘密侦查等手段,加之又隶属于地方政府,故地方执法机关调查地方官员贪污案件十分困难,难以展开独立和公正的调查。联邦调查局独立于地方的政治体制之外,在侦查中能够保持决策的客观公正,且具备必需的侦查技术手段,故在多数情况下地方执法机关欢迎联邦调查局加入他们的调查。在案件许可的情况下,联邦调查局与州和地方执法机关联手侦查贪污案件,尤其在大城市。现已建立联合侦查网络,进行重大调查活动或秘密行动,不仅协调了管辖权限,也实现了资金与技术上的互补。

联邦调查局的侦查手段 联邦调查局对于公众的指控必须立即进行全面调查,调查工作应基于对现有情报的全面分析和对案件性质的认真判断,且征得本局一位高级官员许可才能进行“初查”。联邦调查局把整个案件都当大案来处理,贪污案件一直是侦查工作的重点。联邦调查局经常使用的行之有效的基本手段有以下方式:①询问。这是最基本的侦查方法。②监视。在户外设许多监视点,为侦查获取线索。③查阅卷宗。④计算机技术。⑤内线人物。⑥录音录像技术。⑦电子笔记录器。秘密手段及电子监测手段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能使用,联邦调查局总部对此把关很严,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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