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水稻品种试验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97页(482字)
日本政府从1951年以来,先后建立了品种特性鉴定试验和品种系统适应性鉴定试验等制度。根据规定,品种特性鉴定试验分别在20个县立农业试验场进行,费用由农林省开支。鉴定内容包括抗稻瘟病、抗白叶枯病、抗颈腐病、抗倒伏、抗寒、抗旱等项,以及早栽和晚栽的适应性等。品种系统适应性鉴定试验由国立地区农业试验站布置在县农业试验场进行。日本政府规定,水稻新品种育成前至少要在府、县试验场和农户进行3年以上的多点鉴定,一般是杂种第7代开始拿到各地进行鉴定。根据1952年《主要农作物种子法》规定,府、县试验场对新品种进行预备试验,产量鉴定试验和现场试验。各鉴定单位经以上多年鉴定和调查,提出候补奖励品种的申请意见,上报农林省奖励品种候补审查委员会。新品种经审议决定后报农林省批准登记,而后这个品种一方面交有关单位永久保存,一方面交有关县农业试验场或良种站,由其负责生产原原种和原种交县种子公司。各农户提出预购种子数,由农协集中报到县种子公司,县种子公司根据农户购买量将原种经农协委托农家采种圃繁殖,生产的种子又经农协卖给农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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