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经济机构土地转移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99页(341字)

南斯拉夫1954年《土地和房屋买卖法》第28条规定:(1)在关于转移公有农业用地使用权和法律未经通过前,经济机构征得县人民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同意后,得将农业用地的使用权转移给其他经济机构。(2)转移使用权可以是无偿的或付报酬的,报酬可以采取货币形式或让与另一块土地的使用权。(3)根据上款所取得的货币报酬,经济机构只能用以购买另一块农业用地或作为取得另一块土地使用权的酬金,经济机构必须将取得的货币报酬或购买价格与所付酬金之间的差额,列入折旧基金项下。第29条规定:(1)同意签订前条规定的合同时,应以本法律有关同意经济机构向私人出售农业用地的各项规定为依据。(2)前条规定的合同事先未征得同意而签订者,得依本法律第25条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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