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水稻良种繁育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97页(366字)
日本政府于1952年恢复了水稻采种圃补助金制度。根据《主要农作物种子法》规定,县水稻种子繁殖圃以及县所指定的采种圃由政府供给部分开支。各县任命专业技术员,对种子的生产进行指导和审查,合格者发给种子证明书,以保证供给农户以优良种子。1954年采取了原种决定试验的国家预算措施,每年发给各县原种决定试验经费。根据规定,日本水稻种子生产分为原原种、原种和检验种子三级,原原种和原种的繁育由府、县农业试验场的原原种圃和原种圃进行,检验种子则由特约的种子生产合作社或农户,在府、县农业试验场的监督和指导下进行繁育。整个种子繁育制度,由农林省通过地方政府机构进行监督和执行,所需费用由中央政府拨给或补助一部分,这些费用包括监督种子生产、收集和分配的技术人员的工资,以及对特约种子种植者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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