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菜种生产标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97页(802字)

日本农林水产省根据种苗法的规定,于1983年9月制定了《蔬菜的指定种苗的生产等有关标准》。该标准对指定种苗的生产者及种苗业者应遵守的种子生产标准问题作如下规定:(1)为了防止品种混杂,一户农家对每种作物的采种只限一个品种。(2)要遵守以下各项,以确保品种纯度达到95%以上:①制种田要选择在合适的位置,清除制种田周围父本以外的杂交花粉源。在母本开花期,母本与父本以外的杂交花粉源的距离,至少要按规定的距离予以隔离。②使用品种纯度高的优良原种。③开花前,要除掉制种田里的异种株、异品种株以及品种特性发生变化的变异株。④生产一代杂种,必要时,要去雄并除掉不是人工杂交的花和果实。⑤做好收获后的管理,以防异种及异品种的混入。(3)要彻底防治种子传播性病害。该标准对指定种苗的生产者及种苗业者应遵守的整理加工标准问题作如下规定:(1)加强工作间的管理,以免整理加工时异种及异品种的混入。(2)种子的净度要精选到:茼蒿和胡萝卜为95%以上,其他蔬菜为98%以上。(3)发芽率至少要达到本标准规定的发芽率。(4)密封包装的种子,其发芽率要达到规定的数值以上。(5)砧木用的葫芦种子,要通过热处理或药剂处理,针对瓜类枯萎病菌进行种子消毒。该标准对种苗业者应遵守的种子保存标准问题规定如下:(1)保存期间(包括运输及门市出售期间)不得与其他品种混淆或混入异种及异品种。(2)在保存期间,如果发生事故,对种子净度及含水量造成很大影响时,要再次进行必要的整理加工和发芽试验,并按种苗法的有关规定重新标明发芽率。(3)在保存期间,按种苗法的规定标出发芽率之后,一年内(密封包袋的种子为两年内)要再次进行发芽试验并重新标明发芽率。该标准对种苗业者应遵守的种子包装标准问题规定,密封包装的种子,要用符合日本工业规定Z1520规定的铝箔或用具有同等防潮性能的包装材料进行密封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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