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种苗生产标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97页(184字)

日本《种苗法》规定:(1)为确保品质优良的指定种苗的流通,必要时,由农林水产大臣制定该指定种苗在生产、整理、保存、包装等方面的标准。该指定种苗的生产者和种苗业者均应执行此标准。(2)农林水产大臣对不执行上述标准的生产者或种苗业者,可劝告其执行。(3)农林水产大臣对不听劝告的指定种苗生产者或种苗业者,可将其公布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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