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违反规定没收土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61页(234字)

蒙古1995年《民法典》第115条规定:(1)如果土地所有人和持有人对土地之使用严重违反法律,对人的生命健康、生态利益和起码的安全造成损害,可没收其土地。第116条规定,在土地所有人和土地持有人违反本法典第115条之情形,政府应确定消除此等违法行为的期限,并对他们作出若在此等期限内仍不改正将没收土地的警告。如果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消除违法行为,将通过没收土地的决定。土地所有人或持有人不服的,可就这样的决定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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