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改变用途收回土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61页(182字)

蒙古1995年《民法典》第114条规定:(1)为营造农业居民点和住宅、其他建筑物和设施授予的土地,在3年内不按其用途使用的,如果法律未规定另外的期限,可从土地所有人或持有人收回之。(2)如果由于为使用土地而进行准备、遇到自然灾害等正当理由一直未按其用途使用土地,此等不使用的期限不包括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期限之内。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