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86页(881字)

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的前身,是非政府间组织。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欧洲利益不同的国家各自结成军事同盟,战争阴云密布,跨国犯罪也日渐频繁,各国政治家、法学家、社会学家们不停地寻找防控犯罪的措施与方法。于是,1914年摩纳哥公国普林茨·阿尔贝特一世倡议召开一次国际刑事警察会议以便实现各国际刑警的合作。此议立即得到英国、法国、奥地利、比利时、普鲁士17个国家的官员和法学家、犯罪学家、律师的响应,于1914年4月14日至18日在欧洲的摩纳哥公国召开首次国际刑事警察会议,重点讨论了制定快速而简化的缉捕罪犯制度、改进个人识别方法、设立国际档案中心、统一引渡方法四个问题,提出加强国际刑警间合作的问题。会议还决定1916年8月在布加勒斯特举行第二次会议,因世界大战爆发设想未能实现。战后,1923年奥地利维也纳警察局长约翰·斯索贝尔博士旧话重提,在其倡议下于1923年9月3日至7日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正式召开了第二次国际刑事警察会议,中国、埃及、匈牙利、德国、丹麦、法国、英国等派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于最后一天通过决议,正式建立“国际刑事警察委员会”,常设机构设在维也纳,制定了组织章程,决定以后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到1983年其成员国由原17个发展到38个。但自1939年到二战结束期间该组织处于停顿状态,1939年以后德军占领奥地利,1942年纳粹德国把该组织的总部搬到柏林,使其名存实亡。

1946年6月6日至9日,国际刑事警察委员会原有的会员国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召开会议,决定全面恢复该组织的工作并加快发展新成员国。1956年6月7日至13日,又在维也纳召开重要会议,决定更名为“国际刑事警察组织”,修改章程,制定新的《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章程》和《总规则》,并确定了会旗和会徽。这是国际刑警组织发展史上的一个转折点,它使非政府间的组织国际刑事警察委员会变成了政府间的刑事警察合作的国际组织,为其未来的发展壮大奠定了可靠的法律基础。从此,申请加入国际刑警组织的国家逐渐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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