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土地管理体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26页(535字)

墨西哥《宪法》、《土地法》等法律规定:(1)联邦总统为最高土地事务管理者,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实现宪法和土地法规定的目标。(2)农业部下设土地事务和垦殖局,与联邦总统一起决定其主管内的土地事务;签署有关土地事务决议和协议,并负责实施;执行总统制定的土地政策;制定农业土地开发利用规划;解决村社土地组织纠纷;组织村社开辟农业试验田等。(3)根据《国家组织法》规定,设立土地咨询机关,由5名正式委员组成,由总统任命。土地咨询机关职权是:对总统决定的土地问题发表意见;修改并批准土地规划;协调土地争议部门关系;向联邦政府提出土地法草案或土地问题条例草案。(4)各州或地区设立混合委员会,由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相等代表及农民代表组成。职权是:处理归还、配置和扩大土地问题;对征用村社土地发表意见;解决地产和地权纠纷事件。(5)各区居民点设立处理土地诉讼事件的特别执行委员会,由居民点申请单位成员组成。委员会有权召集所代表的居民点或居民小组全体成员大会,向他们报告土地归还、配置办理情况,反映全体成员的土地权利和要求。(6)各个拥有村社的居民点建立村社代表委员会。委员会具有法人资格,执行《宪法》、《土地法》赋予的各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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